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勢力和欺詐,早前律政司申請就釐清國安法的保釋規定進行上訴,案件今日在終審法院開庭處理,成為張舉能就職終院首席法官以來處理的首宗案件。雙方主要爭議在於法官在考慮是否批出保釋時,應否考慮保釋條件。法官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黎智英仍需還押。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出,國安法第42(2)條中定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故周天行認為國安法第42(2)條下,首先被告不得保釋,除非法庭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犯,而在此後法庭才要考慮涉及拒絕保釋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
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質疑,如果在第一步被告就不能被保釋,法庭根本不可能考慮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周天行就指法庭首先要考慮的是被告是否需要被還押,之後再考慮被告會否再犯。周認為國安法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因國安法要考慮被告應否被還押,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考慮的是應否被保釋,故法庭在考慮保釋決定時,無需要考慮保釋條件,指保釋條件並不相關。
(容易明版本: 1. 國安法定明不得保釋 2. 國安法先要考慮被告是否需要被還押)
但有關說法被多名法官質疑,其中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就多次質疑,不考慮保釋條件對被告是否公平,認為保釋條件可有助預防再犯。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李義亦質疑保釋條件或有助法庭權衡風險,且法庭有權改變期間被告的保釋條件和環境限,質疑為何並不相關。
黎智英一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就反駁,認為律政司一方指不應考慮保釋條件說法完全錯誤,應為保釋條件應被法庭接納為批出保釋的理由。黃指出如法庭「無」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就不得批出保釋;故亦等同隨非法庭「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才不得批出保釋。所以在無罪推定的考量下,被告無舉證責任,而控方未有任何證據令法庭相信被告會重犯,就應批出被告保釋。
但此說法同樣受司徒敬法官質疑,指國安法的前設是不得保釋,故不能以無罪推定的情況作考慮;但周天行又指國安法並無取代無罪假定。
5名法官經過多時審訊,在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擇日頒布書面判詞,黎智英仍需還押。
文/N
攝